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