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