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第二节 境外专业子公司 第十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的发起人为金融租赁公司。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本规定第八条其他变更事项和本规定…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境外专业子公司正式设立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以及银监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