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境外专业子公司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境外专业子公司 第十四条 境外专业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本规定第八条其他变更事项和本规定第九条事项,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引用法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