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