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季度以专项报告形式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属专业子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和规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环境和风险分析、运行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境外负债和境内外项目公司业务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