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三、

三、 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交业务规划、风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信息系统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借记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在管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