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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6月5日经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6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以下四部规章: 一、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三、 《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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