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一、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二、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三、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四、 符合本通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五、 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六、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无法全流程线上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因特殊原因需暂停线上某类保险服务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

七、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界面,方便金融消费者进行保单信息查询、退保等操作;准确确认金融消费者投保意愿,记录和保存金融消费者在销售页面的操作轨迹以及向金融消费者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做好可回溯管理。

八、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搭建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九、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合规审慎经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一) 财产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 (二) 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科学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 (三)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十、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二) 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三) 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线下合作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落地服务。线下合作机构是指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明确授权范围,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分支机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 (二) 财产保险公司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财产保险公司开展服务新市民、新动能领域的互联网财… (三) 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政策性、属地性较强的财产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其落地服务的要求,构建更加完善、更强有力的落地服…

十二、 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制定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建立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机制。

十三、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与落地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通知的经营条件,或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问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机构整改后,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十四、 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在停止开展新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

十五、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十六、 此前关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