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