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