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