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