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重大变化时,应相应增加评估频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