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