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