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