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