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