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