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章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 第七条 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证,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必须立即停止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