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

撤销决定自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之日起生效。

撤销决定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