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撤销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