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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保守秘密。 第四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撤销有关的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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