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