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