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 (一)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一)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 (一) 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股东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