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产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