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六条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二)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六条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 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一)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