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妨害清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

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