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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散,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应当在注销登记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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