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散,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