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二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办理。 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人员安置。托管费用列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费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