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三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撤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支持、配合清算组催收债权和办理其他清算事务,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处理突发事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