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
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清缴所欠税款;
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办理其他清算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