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