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简化识别措施: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等,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机构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识别受益所有人,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投资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识别受益所有人,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简化的识别措施;
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简化的识别措施;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