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