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外汇非现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及时以纸质文件上报并附相关附件。

居民个人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的;

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作出订购或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或汇票的;

企业在开立外汇账户时多次拒绝向银行提供有关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或不愿提供一般信息的;

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

企业结、售汇单证不全,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的;

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的;

企业频繁、大量发生捐赠、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范围明显不符的;

企业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项下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业务经营明显不符的;

企业支付的运保费及佣金明显与其进出口贸易不符的;

企业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的;

企业突然还清逾期外汇贷款,而款项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背景不相符的;

企业申请以其机构或第三者拥有的资产或信用作为贷款的担保,而这些资产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背景不相符的;

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的;

企业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时,在明知有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

企业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金融机构外汇现金账户收、付金额与外汇存款规模明显不符,或波动明显超过外汇存款的变化幅度;

金融机构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账户收支与日常业务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在岸与离岸业务往来账户,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账户收付情况与日常业务经营状况明显不符;

金融机构与其关联企业的外汇信贷、结算业务在短期内急剧增加或减少的;

金融机构以大额外币现金投保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