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行为须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上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