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略) 引用法条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 第二十条 目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