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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3.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4. 附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附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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