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