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