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