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