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