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