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和《反… 附:1. 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2.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3.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4. 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