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